保险特征包括什么(保险的分类与功能)

保险的划分方式
一、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它的特点是全面性、统一性。
其实施方式有两种,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
典型的强制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旅游意外保险(由《旅行社管理条例》强制规定需要购买的保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法》规定需要强制购买的保险)等。
2、自愿保险: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它的特点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大家常见的保险大多是自愿保险。
二、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2、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简单来说,对物的是财产保险,对人的是人身保险。
比如运动员经常会有身体损伤、可以买相应的人身保险;钢琴演奏家的钢琴价值不菲、可以买相应的财产保险。
三、按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1、原保险: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直接对被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大众日常所见的保险大都是原保险。
2、再保险: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
3、共同保险:由多个保险公司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各保险公司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4、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以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举个例子,卫星发射失败的风险很大,为了管控风险,可以有几种处理方式:一是保险公司A承保后、再转包给保险公司B承保,如果发生理赔,A赔付之后、可以向B索赔,从而进行风险转嫁,这个就是再保险;二是A公司和B公司对本次卫星发射共同承保,承保金额大家按收取的保费比例分担,也可以降低风险,这个就是共同保险;三是卫星发射公司向A和B公司多家重复投保、各自签订保险合同、形成双份保障,这个就是重复保险。
保险的功能

1、保险保障:具体体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2、资金融通: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也就是让钱生钱的过程。
3、社会管理:有人会对此比较好奇,怎么保险还有社会管理的功能?确实有,但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它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具体体现为:
-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 社会风险管理。风险无处不在,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 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
- 社会信用管理。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